麦克森的行动——以及制药公司制定内部程序以防止其产品被用于执行死刑的决定——源于一系列有利于公司采取进步行动的因素:一项明确的规范——禁止死刑,并在世界许多地区得到广泛支持;相对容易地制定内部计划以防止公司违法;以及公司业务不依赖违法者。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因素,公司可能就不太愿意在终止侵犯人权方面发挥领导作用。例如,很难想象谷歌会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阻止政府屏蔽某些网站的访问,以避免成为侵犯言论自由的共犯。更难以想象谷歌会停止在中国的销售,以防止此类违法行为。
但大型制药公司的行动在其他情况下展现了企业领导力的潜力。企业可以拥有影响力,例如,当它们是政府用来侵犯人权的产品的唯一供应商时。通过停止销售、将客户告上法庭或建立内部系统阻止该产品的使用,企业可以在早期阶段切断侵权行为(尽管政府总是可以寻找其他道德顾虑更少的供应商)。这种积极主动的参与显然需要关注人权的企业领导者,或者需要那些对最终结果有影响力的人——客户和股东——的倡导,以更严肃地对待尽职调查的商业理由。5月26日星期五,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非洲法院)就肯尼亚狩猎采集族群奥吉克人被驱逐出其位于毛森林的祖传土地一事做出了期待已久的判决。由于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非洲委员会)未能解决这场冲突,该案件于2012年移交给非洲法院。
非洲法院与非洲委员会之间的关
系是互补的非洲法院的议定书并不自动允许个人投诉(只有八个国家签署了允许个人投诉的特别宣言),其判决具有约束力。这是该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土著权利案件,它为澄清和实施《宪章》中“人民权利”带来了希望。
法院广泛采纳了非洲委员会的申请,并裁定未经协商就驱逐奥吉克人构成多项权利侵犯:不歧视权(第2条)、文化权(第17条第2款和第3款)、宗教权(第8条)、财产权(第14条)、自然资源权(第21条)以及发展权(第22条)。被告方辩称,驱逐行为出于保护茂森林的需要,这一论点被法院驳回。然而,法院裁定并未侵犯生命权,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驱逐行为威胁到该社区的实体生存。
本文(1) 原住民的特性;(2) 土地权;(3) 源于自然资 WhatsApp 号码数据 源权的食物权;以及 (4) 国家有义务获得社区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FPIC)。本文还将探讨这项新裁决与非洲委员会的判例(尤其是著名的2001年奥戈尼案和2009年恩多罗伊案)以及国际法之间的关系。
非洲的土著性
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土著性”的概念比其他地区更具争议,少数群体、土著人民和“人民”之间的界限仍然模糊不清。社群地位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能够让我们根据国际土著或少数群体权利和法理来解读《非洲宪章》。
在案的裁决中
非洲法院没有采用非盟土著居民/社区工作组的特点,而是采用了联合国 数字营销:为您的企业带来机遇 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前主席埃丽卡-艾琳·泽斯所阐述的标准:
关于土地占用和使用的及时维度
自愿延续文化特色
自我认同以及被其他群体或国家当局认可
遭受奴役、边缘化、剥夺、排斥或歧视的经历(第 107 段)
“自愿延续文化独特性”以及获得其他群体或国家的 手机号码 认可是新特征。关于文化独特性,值得怀疑的是,这一要素是否已包含在自我认同原则中。此外,它似乎传达了一种本质主义的文化理解,未能充分认重点介绍了该裁决 识到文化在内外影响下不断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