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国际法律问题,非国家行为者的共谋具有多重含义,包括国际刑法中的协助和教唆概念(正如詹姆斯·斯图尔特在此处所阐述的那样,这是一个存在重大分歧的领域)。无需过多探讨犯罪行为(actus reus)和犯罪意图(mens rea),假设处决侵犯人权,那么明知故犯地提供处决所需的药物,似乎构成了对此类侵犯的道德和法律共谋。所以,没错,麦克森确实面临着某种形式的共谋风险。
没有任何条约明确规定企业有义务或国家有义务要求企业防止其参与侵犯人权行为——尽管例如,国际劳工条约规定国家有义务规范可能损害个人利益的企业行为。《指导原则》只是软法。然而,许多司法管辖区已开始赋予它们相当硬的外壳,例如欧盟及其关于冲突矿物的要求(欧盟规则在这里;美国规则在这里,尽管上诉法院裁定其中一部分违宪,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在限制执行,等待现任政府重新考虑),以及法国最近关于所有行业尽职调查的法律(在这里)。重要的是要记住,俄克拉荷马州的监狱是麦克森药品的购买者。然而,就《指导原则》的目的而言,客户的权利受到侵犯仍然“通过他们的业务关系与他们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直接相关”。但这肯定不同于承包商或供应商的行为。事实上,法国新法仅涵盖“sous-traitants ou fournisseurs”,即承包商和供应商,并不涉及客户。
联合国指导原则承认公司与侵犯人在
这种情况下麦克森的职责是什么权者之间的不同经济关系,并指出公司尽职调查所需采取的行动将取决于“其影响力大小”(原则19)。评注进一步阐述,如果侵权行为仅与公司活动相关(公司并未积极参与其中),则所需采取的行动将取决于“企业对相关实体的影响力、该关系对企业的重要性、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终止与该实体的关系本身是否会产生不利的人权后果”。将这些因素应用于麦克森公司,该公司似乎对州监狱系统拥有重大影响力(因为它是少数几家此类药物的生产商之一);与监狱的关系对麦克森公司而言在商业上似乎并不重要(有人怀疑这并非其业务的主要部分);侵权行为相当严重;退还药物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麦克森的责任将扩大到采取措施阻止其药物用于执行死刑,这是麦克森通过申请禁令尝试采取的行动。
C. 麦克森的动机重要吗?
麦克森和其他制药商决定阻止其产品用于执行死刑,可能是出于多种因素。股东和一些管理层官员可能反对死刑,而公司可能担心,如果不就此问题表明立场,将面临财务后果,甚至遭到抵制。像“缓刑”这样的非政府组织也发挥了作用。人们甚至 电报号码 可能感觉到,在《指导原则》颁布后,全球范围内对企业行为的规范性预期正在发生变化。因此,道德、经济和法律因素可能都发挥了作用。致力于改善人类健康的公司与使用药物处死死刑犯的现象并存,这对他们来说可能难以承受。
实证主义的法律方法强调遵
守的动机与规则的法律地位无关,尽管如果规范的法律性质与遵守有关,通常对法治有益。从道德角度来看,义务论者非常关心行动的动机——这是康德伦理学方法的精髓——因此,如果麦克森的行为真的是出于对底线的关注,他们很可能会感到不满。我更倾向于结果论,因此麦克森诉讼的效果是其道德的准则。如果它导致该州避免在执行死刑时使用麦克森的药物,或者甚至只是 视频和流媒体格式有助 对禁令提出上诉,那么它就会稍微增加俄克拉荷马州侵犯人权的难度(再次强调,接受这种死刑观点)。
D. 此案是否为企业在保护人权方面发挥更积极作用的先例?
麦克森的介入为《联合国指导原则》下的尽职调查范围提供了一些后续实践(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宽泛术语来说)。该流程不仅涵盖监控公司及其与其有商业关系的实体的活动,还尽可能采取行动制止违规行为。麦克森似乎认定,阻止其药品被用于执行死刑的唯一途径就是诉诸法庭。麦克森的行动至少可以为其他公司树立榜样,让他们了解可以或可在 手机号码 这种情况下麦克 能需要采取哪些策略来满足尽职调查标准。有些公司会辩称,《联合国指导原则》并未要求诉诸法庭,而且麦克森的做法可能超出了要求。但这仍然有助于提升尽职调查的内容。